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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(摘录)

来源:$article_from_name$      2016/9/30 9:10:34      点击:
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
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(摘录)
财税字〔1994〕001 号
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,国务院各部委、各直属机构:
    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》中规定的原则,对原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中,属环境政策性强,影响面大,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安定的,经国务院同意,可以继续执行。现通知如下:
一、经税务机关审核,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,可按下述规定给予减税或免税优惠。
    企业利用废水、废气、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生产的,可在5年内减征或免征所得税。是指:
1、企业在原设计规定的产品以外,综合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,在《资源综合利用目录》内的
   资源做主要原料的产品的 所得,自生产经营之日起,免征所得税5年。
2、企业利用本企业外的大宗煤矸石、炉渣、粉煤灰作主要原料,生产建材产品的所得,自生产经营之
   日起,免征所得税5年。
3、为处理利用其他企业废弃的,在《资源综合利用目录》内的资源而新办的企业,经主管税务机关批
   准后,可减征或者免征所 得税一年。
二、以上优惠政策自1994 年1月1日起执行,凡是属于原优惠政策延续的,享受优惠政策企业的减免税
    期限应连续计算。
三、在以上优惠政策规定的减免幅度和期限内,省级税务机关(分局、地方局)可以根据本地的实际情
    况,制定具体规定,报财政 部、国家税务总局备案。
四、除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》及以上优惠政策外,其他的优惠政策一律废止。各地
    区、各部门一律不得越权制 定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。